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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新聞超市 -> 公告訊息(其他) -> 致和證券 #-105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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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和證券:補充說明本公司107年2月23日重大訊息公告東門分公司 營業員與客 |
2018/3/8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補充說明本公司107年2月23日重大訊息公告東門分公司 營業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案,客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 第三審判決之裁定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王○○、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文書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2.事實發生日:107/02/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業務員徐○○未依指示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102年12月10日判決結果,徐員之繼承人及本公司應給付投資人王○○新台幣263,045,106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債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再提上訴,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2月13日以103年度重上字第 113號判決:被上訴人王○○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王○○不服二審判決再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三審經最高法院107年2月1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宣判主文如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薛○○、薛○○、致和證券公司負賠償責任,均為無理由,爰為其敗訴之判決,尚無違背法令可言。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已提列之賠償金為新台幣263,045仟元及利息設算金額為新台幣117,484仟元,合計可沖回金額約為新台幣380,529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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