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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揚光電:中揚光電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2018/3/21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新台幣35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4,000,000元,每股面額10 元,計400,000 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條件者(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 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 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者),則各該 年度可分別既得之股份比例如下: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20%、屆滿二年:20%、 屆滿三年:20%、屆滿四年:20%、屆滿五年:20%。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 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遇繼承之情況,依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規定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具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 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 (2)實際得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 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最近停止過戶日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60,041,502股,預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7%,若以本公司興櫃股票107年3月13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149.83元擬制估算,應費用化金額合計總數為43.7百萬元。於107 年度、108 年度、109 年度、110 年度、111 年度及112 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2百萬元、15百萬元、9百萬元、5百萬元、2萬元及0.7百萬元。(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7 年度、108 年度、109 年度、110 年度、111 年度及112 年度分別為:0.204 元、0.26 元、0.152元、0.09 元、0.047 元及0.013 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1個月內,該股份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亦須一併交付信託。員工符合 既得條件1個月內,配股配息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亦須一併交付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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