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anti-cεmx) ,就其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獨家開發與銷售權利,授權中 天(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7/07/0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天(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上海)) 3.與公司關係: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07/02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以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anti-cεmx),就其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之獨家開發與銷售權利授權中天(上海)。 (2)本公司依授權合約將取得之款項,包含授權金、階段型授權金、再授權金及權 利金。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1)加速中國大陸新藥研發、拓展市場規模,以實現新藥研發效益,對公司之財務 及業務均有正面的影響。 (2)中天(上海)將協助本公司之新藥在中國大陸後續研發、授權、取得藥證、取得 上市銷售許可、取得醫保、拓展中國大陸行銷通路、尋找策略投資夥伴,引進 研發及拓展通路所需資源。 (3)本公司選擇中天(上海)作為進軍中國大陸市場之橋頭堡,主因中天(上海)可成 為一項轉化器來承接中國大陸的新藥研發、銷售,確保雙方在發展、目標與利 益一致的軌道上,加速發展實現藥物在中國大陸的新藥價值。且中天(上海)為 本公司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未來新藥若發展有成,本公司亦可依持股比例 認列投資收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拓展中國大陸、港、澳地區藥品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應就本次授權支付一定比例之再授權金予原授權單位(中央研究院)。 (2)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簽署授權合約書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