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 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 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數為4,500,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本次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於本公司股票上櫃掛牌日前發行,其認股 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面額。若於股票上櫃掛牌 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其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行使比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5%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開除、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人自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 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可轉 換公司債、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 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股款繳納 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三)本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等調降認股價格 ,調整公式如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壹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 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六)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 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