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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 |
國喬光電增資發行新股 股款繳納期限延至91年11月15日止 |
2002/9/12 |
國喬光電 |
國喬光電: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補 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1/09/12 2.發生緣由:依據:業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四九五 二一號函核准展延本次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3.因應措施: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補 充公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91)國喬字第五0 號。 4.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業於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依法刊登報紙在案。原股東股款 繳納期間原訂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至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十五日止,然因近期景氣低迷及市場行情低落,影 響投資意願,業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 十一年九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四九五二一號 函核准展延本次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並將股款繳納期限 延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務請貴股東在此期間內 繳足股款,凡未在此期間內繳納股款者,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二、特此公告。 承諾書 本公司向貴會申請延長九十一年度參億元現金增資案 特定人繳款期限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乙案,若對原 股東及員工造成損害,本人願負合理之賠償責任。 此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承諾人: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喻賢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補償方案 本公司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九十一 年度參億元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至九十一年十一 月十五日乙案,經貴會核准後,將公告並通知原除權 基準日之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並將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本公司原公告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之日起,至本 次現金增資原除權基準日止,原股東若因出售持股,致 喪失認股權者,在延長股款繳納截止日前,向本公司提 出異議,並請求按其原持股比例可認購之股份認購時, 負責人願轉讓其認股權予該等股東。 二、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若因繳 款期限展延,申請放棄原認股份者,將由公司退回其股 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 息,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三、若迄展延股款繳納截止日,仍未收足股款,公司將 按前項利率加計利息退回全部股款。 承諾人: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喻賢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