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序號:1 主旨: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公告內容: 壹、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45,000,000元發行普通股4,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 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842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貳、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2.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3.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4.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5.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6.f113990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7.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8.je01010 租賃業 9.i102010 投資顧問業 10.i103060 管理顧問業 11.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12.f102170 食品什貨批發業 13.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14.f110020 眼鏡批發業 15.f210020 眼鏡零售業 16.f113020 電器批發業。 17.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8.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19.f113060 度量衡器批發業 20.f213050 度量衡器零售業 21.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2.e601020 電器安裝業 23.e604010 機械安裝業 24.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25.ja02990 其他修理業 26.f108021 西藥批發業 27.f208021 西藥零售業 28.f108051 化妝品色素販賣業 29.f113010 機械批發業 30.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31.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32.除許可業務外,本公司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原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0元,分為30,000,000股;實收資本額新 台幣220,000,000元,分為2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皆為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872號4樓之1。 五、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董事7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3年,均得連選連任。 七、發行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500,000股,除保留15%計675,000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3,825,000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一規定排除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三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全數提撥供上櫃前公開承銷,其中員工放棄 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對外公開承銷不足部份,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 2.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實際發行價格依詢價圈購之結果議定。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其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65,000,000元,分為26,500,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增資計畫概要: 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十、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採無實體發行。 十一、股款代收機構: 1.員工認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及全省各分行 2.詢價圈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及全省各分行 十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預計繳款期間: 1.員工認股: 99 年 12 月 23 日。 2.詢價圈購: 99 年 12 月 16 日至 99 年 12 月 21 日。 3.公開申購: 99 年 12 月 17 日至 99 年 12 月 21 日。 4.詢圈繳款日: 99 年 12 月 24 日。 5.特定人繳款截止日: 99 年 12月 27 日。 十三、主辦承銷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及索取方式: 1.本公司公開說明書除依法分送主管機關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索取方式: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http://mops.tse.com.tw)查詢。 2.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 99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並於同日起上櫃買賣,請至往來證券商補登帳簿存摺,認股繳款人不得請求交 付股票。本次未提供集保帳戶者,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 興路8號b1樓,電話:(02) 2746-3797)辦理。 3.本公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財務報表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4.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