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718 2.發生緣由:公告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財證一字第0910139297號函 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 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 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年資及職等 級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會核訂。惟員工實際得認 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民z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 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4,5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公司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普通股股票面額孰高者為 最低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 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限至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50% 屆滿三年75% 屆滿四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 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 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 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 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 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 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 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 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 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 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 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 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 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 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 予調整。 (4)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法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時,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 格調整之差異,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 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 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 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 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 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 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 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 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2十二月二十八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 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所發行之認 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 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 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 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公司之認股權人 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 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對 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註:本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詳細資料已輸入股 市觀測站資訊系統(http://www.otc.org.tw) 3.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