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函及102年1月 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等相關函令規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吳文志 董事 洪榮利 合計配偶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持股達10%以上之股東 陳忠憲 董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數不超過10,000仟股, 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不超過新台幣 壹億元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 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 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 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公司電動車銷售所需之購料及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應公司電動車銷售所需之購料及充實營運資金,因透過公 開募集方式籌資之時效需時,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方案,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 情形訂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 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 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 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 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 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