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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消息來源 |
| 弘凱光電:代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接獲民事判決書 |
2019/8/26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 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 法院名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9)滬01民終7572號2.事實發生日:108/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16日接獲上 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發之「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之主要內容 說明如下: (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50元,由上訴人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 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 補充說明: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3/18接獲 本案(案號:(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 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0元。 (2)駁回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781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人 民幣86,4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109,181元,由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 公司負擔人民幣12,231元,由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6,950元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 (4)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 法院。 因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委託律 師在上訴時限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在2018年度提列足額之賠償損失,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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