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台灣公平會通過中信證券與吉星證券的事業結合案 |
2002/1/18 |
吉星證券 |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8)擬受讓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營業及營業用 財產,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事業結合型態,通過該申 請事業結合許可。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全部營業及營業用財產,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 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已逾新台幣50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 6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事業結 合許可。 公平會表示,由於證券商設立門檻不高,根據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服務家數統計資 料,截至2001年11月,本國證券商總家數為1288家(總 公司186家,分公司1102家),顯示該市場已有相當程 度之競爭。本案參與結合事業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有23個營業據點,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個營業 據點,結合後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據點將增為24處, 佔證券商營業據點總數僅約1.86%。 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去年11月證券商成交金額資料,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市場之占有 率為3.001%,而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市場占有率為 0.045%,因此該2事業結合後,僅使中信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市場占有率由3.001%略微提升為3.046%,對市場競 爭影響甚小。因此,本案參與事業結合後,其市場集中 度不致顯著提高,對於限制競爭影響亦屬甚微。 公平會表示,2參與事業結合後,應不致產生明顯 的限制競爭效果,且可因規模擴大而改善整體經營績效 ,其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 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