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保險業資產不足 可增資解決 |
2008/1/15 |
工商A10版 |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時,應聲請宣告破產, 但為保險業解套,金管會日前發函給經濟部商業司,保險業可排 除該項規定,保險公司資產不足賠償債務時,允許公司得以增資 解決。 經濟部表示,雖然公司法二一一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並且公司資產顯有不 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但因金管會為 保險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可讓保險排除適用公司法規定。 金管會函令指出,由於保險業的負債不同一般行業,以各種準備 金為主,產險業約佔七至八成,壽險業約佔八至九,這些準備金 或有負債,若因公司資產不足抵償負債,為保障其保戶權益,主 管機關將督促其積極增資以強化清償能力當為首要工作。故保險 業若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情形者,應可排除公司法規定適用。 保險業屬特許行業,對於其清償能力監理,應優先適用保險法規 定。金管會強調,依保險法第一四九條規定,針對保險業業務財 務若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 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等可能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時,主管機 關得予糾正、命其增資外,尚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監管、接管 、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等處分。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收取保戶保費並履行保險契約責任行業,具 社會公益性,故有保險法以特許行業加以監理,在財務面,依保 險法規定,保險業須提存各種準備金,並且其資本適足率須達 二○○%,未達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進行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 【摘錄工商a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