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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泰證券:公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為對價,經由股份 轉換收購 |
2020/11/27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為對價,經由股份 轉換收購本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告相關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9/11/272.發生緣由:109年11月27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股東京城銀行持有本公司股份19,601,336股(約佔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之98.01%),為提升效能、強化競爭力,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規定,以簡易股份轉換之方式,由本公司除京城銀行以外之其他股東轉換其持股予京城銀行,並由京城銀行依股份轉換契約約定之每1股普通股之對價新臺幣16.11元取得本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特此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股份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1)本公司及京城銀行之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京城銀行及萬泰證券之公司章程,均無因本案進行而須變更,故不適用。(2)京城銀行支付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京城銀行取得萬泰證券每1股普通股股份之對價為現金新臺幣(以下同)16.11元(以下簡稱「每股現金對價」)。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京城銀行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以每股現金對價換發萬泰證券普通股 1 股,預計將支付現金對價共計6,422,476元。(3)本公司股東轉換予京城銀行之股份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本公司除京城銀行以外之其他股東預計轉換398,664股予京城銀行,並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約為萬泰證券於本契約簽署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1.99%)(4)對本公司股東支付之現金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本公司除京城銀行以外之其他股東依上開換股比例所計算取得之現金支付予個別相關股東之現金對價總額係依每股現金對價乘以各相關股東所持有萬泰證券股份總數,並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5)轉換契約記載公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時任期未屆滿者是否繼續其任期至屆滿有關事項:萬泰證券現任董事之任期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未屆滿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均改由京城銀行指派,並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京城銀行改派為止。(6)與他公司共同為股份轉換新設公司者,轉讓決議應記載其共同轉換股份有關事項:不適用。股東及質權人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股務機構(地址:60050 嘉義市西區新榮路193號2樓;電話:(05) 2273591);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