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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房仲名稱戰 大不敵小 最高法院判決,小東森使用在前,大東森 |
2008/1/12 |
經濟A8版 |
東森房仲名稱戰大不敵小最高法院判決,小東森使用在前,大東 森不可再用「東森房屋」名稱。 「小東森」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對上「大東森」東森建業不 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東森房屋),爭奪「東森」二字的姓名權, 結果揭曉,最高法院認為,由於小東森使用「東森」名稱作為不 動產仲介經營在前,判決大東森不可再使用「東森」作為公司名 稱。 法官指出,雖然「大東森」在96年1月取得「東森房屋 eastern realty及設計圖」的商標權,仍晚於「 小東森」取得姓名權,且大東森的商標沒有指定使用在「不動產 業務」的服務,所以大東森也不能用「東森房屋」的名稱來經營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小東森強調,早在87年12月就成立「東森不動產企業社」, 88年6月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時以「東森不動產」作為 公司名稱,一直到89年8月變更為公司組織,從此定名為「東 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小東森指控,雖然大東森早在84年4月設立,但當時原名是「 力霸房屋仲介公司」,直到94年1月才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 產仲介經紀公司」;但其中「東森」二字,不論字形、字音、字 義都與小東森一樣,包括北區國稅局、桃園縣政府等機關,都曾 發生誤認小東森是大東森的糗事。 大東森則辯稱,東森集團從77年就設立「力霸房屋仲介公司」 ,88年10月更名為「力霸東森實業公司」,經營項目包含不 動產仲介業,可見東森集團使用「東森」二字於不動產仲介業已 久,且大東森是全國知名房仲連鎖品牌,對只有一個據點的小東 森來說,影響也是利大於弊。 法官認為,兩公司不但特取部分「東森」相同,業務「不動產仲 介經紀」也一樣,唯一的差異是大東森的「東森」兩字之後,多 了「建業」兩字,也只是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的文字, 不具識別效果。 大東森雖然88年從力霸建設更名為「力霸東森公司」,但其招 牌都沒有配合更名,顯然沒有以「東森」作為表徵的意思,直到 94年1月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公司」,同年12月發布新 聞以「東森房屋」作為營業表徵,明顯晚於小東森使用「東森」 的時間。 法官指出,東森電視與大東森是不同的法人人格,不能因為東森 集團早已使用「東森」二字,就推斷大東森也有使用「東森」的 權利。 「大東森」東森房屋副總經理張桂冠昨(11)日表示,由於法 官判決公司名稱不能使用東森,近期會更改公司登記名稱,但旗 下400家加盟店使用東森房屋商標的權益與營運不會受影響。 由於「大東森」發現「小東森」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尚未登 記商標,也已對小東森展開侵權訴訟。 張桂冠解讀,法官只要求大東森修改法人名稱,堅持大東森還是 可以合法使用東森房屋的商標權。 【摘錄經濟a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