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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消息來源 |
| SOGO二審判決 反勝為敗 |
2010/2/24 |
工商 |
| 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以「代位討債」的地位,向台灣 崇廣公司索討在民國91年間,台灣崇廣等6家公司向日本sogo集 團購買股權所應支付的股款爭訟事件,原本在一審打贏官司的 sogo,昨天高等法院審結宣判,一審原判決廢棄、sogo向一審 所提訴訟,駁回。易言之,sogo在高等法院一下子輸了兩審, 算是慘敗;本件仍可上訴。這件官司的全部股款爭執,也就是訴訟標的金額約6億元, 但sogo目前僅就其中一部分,即約7,000萬元先行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是在去年5月27日判決,崇廣敗訴,應給付 2,784萬2,547元及按年息5%計算的相關利息給sogo;崇廣不服 上訴;sogo則在二審時將訴訟標的金額提高到7,000多萬元。但高院合議庭昨天判決指出,sogo是以「代位討債」的法 律關係提起這件官司,但從sogo與其控股公司太流的內部關係 來看,sogo並不具備有代位討債的法律地位。91年6月間,崇廣、sogo、太建、太貿、香港時遠以及米加 勒興業等6家公司,共同簽訂協議書,向日本sogo集團購買對台 灣sogo所持有的12萬4,994股份;遠東集團在取得sogo經營權 之後認為,購買股份的股款都是由sogo支付,崇廣等並未支付 股款,因此sogo具有「代位討債」的地位。一審法院原判決認為,依交易協議書所載,sogo在此一買 賣中為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崇廣為主債務人,sogo既以連帶保 證人身份分別為崇廣等代償股款。sogo請求崇廣應履行契約給 付該筆款項,核屬有據。所以判決崇廣敗訴。sogo是根據交易協議書的第2條規定為理由,提起訴訟。不 過崇廣上訴主張,同一份協議書的第1條明訂,sogo要付日本 sogo這筆股款。崇廣認為,sogo後來分期給付這筆總額約6億 元的股款,是為自己「履行」契約規定,根本不是「保證」關係 。另外,高院民事庭原訂今日審理太設集團總裁章民強,所提 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等「返還信託物」官司,因李恆隆請假,延至 3月25日再行開庭。 【摘錄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