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產物保險公司被金管會勒令停業,且派員清理,該公司原董事 長王錦標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以他不能代表國華產險為由,不 受理他的訴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王 錦標有權代表國華產險,提起行政訴訟。 國華產險在民國94年11月18日,遭金管會依保險法勒令停業並派員 清理,理由是該公司業務、財務顯著惡化,已無法履行契約責任, 有不能支付其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這是國內第一家保 險業遭清理的案例。 國華產險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公司代表人為原董事長王錦標 ,行政院認為,國華產險公司已因金管會的處分,變更負責人為保 發中心,王錦標不能再以國華產險代表人名義提起訴願,所以,不 受理他的訴願。王錦標對此不服,他指出,他因金管會的處分,停 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權,保發中心是受金管會指派及監督,實兼具 主管機關代表、被清理公司代表及清理人三重身分,猶如「球員兼 裁判」。 因此,王錦標主張,保發中心不可能代表國華產險,對金管會的處 分提起訴願,如果他也不能代表國華產險,則將使國華產險對於政 府的行政裁量,全無救濟途徑,明顯違反法治國家「有權利即有救 濟」的基本原則。 金管會則認為,國華產險的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等職權已被 停止,是指所有可依法行使的職權全部停止,並非僅限於業務經營 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華產險的原董事長王錦標被停止的 權職,是公司的業務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但對金管會行政處 分不服的訴訟權限,並不在停止範圍內,王錦標有權代表國華產險 ,對金管會作成「勒令停業派員清理」處分,提起訴願,因此,判 決撤銷原訴願決定。 【摘錄聯合理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