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20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總經理核訂後,經 董事長同意。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74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74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 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1年 30%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外,自離職生效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死亡 除本條第四項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者外,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證,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 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 利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轉任關係企業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一 般離職方式處理。惟若為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 影響。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且認股價格之調整以調整至正數為限。)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月底本公司每股淨 值。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三、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欲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 ,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經評估影響不大。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 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簽約、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 權利。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 (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 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