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序號:1 主旨: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 公告內容: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 公司代號: 3648 公司名稱:漢台科技 一、公告序號:1 二、主旨: 本公司分派99年度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除權除息基準日相關事宜公告 三、依據: 本公司100 年6 月27 日股東常會及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並依公司法第165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 100 年07 月27 日 至 100 年07 月31 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公告事項: (一)年度: 100 第 1 次除權/除息 (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 ⊙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 額 定: 30,000,000 股、金額: 300,000,0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 股): 22,980,830 股、金額:229,808,3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已完成變更登記: 22,980,830 股、金額: 229,808,3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 訂立章程:民國89 年01 月20 日 最近一次修訂:民國100 年6 月27 日 (四)本次增資總額: ⊙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 *(有償)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特別股 : 0 股,每股認購金額: 0.00 元/股 其中 a.公開承銷: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b.員工認購: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c.原股東認購: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 ,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 *(不含員工紅利轉增資)盈餘轉增資: 3,447,124.0 股 *資本公積轉增資: 0.0 股 *員工紅利轉增資: 100,000 股,佔盈餘轉增資之比例:2.82 % *共計 3,547,124 股,金額:36,103,240 元(以99.12.31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淨值每股16.32元計算 *其他應公告事項(如員工紅利對盈餘及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之說明): 不適用 (五)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1.50000000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150.00000000 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 0.00000000 股), 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0.00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0.00000000 股 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 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0.20000000 元,現金股利總額 4,596,171 元 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員工現金紅利總金額: 1,368,000 元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本公司計持有庫藏股 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計普通股 22,980,830 股(含未變更之轉換公司債轉換或因認股權行使而發行之普通股 0 股),特 別股 0 股。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 股東可自行在增資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拼湊成整股之登記。 *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100 年06 月27 日 股東會通過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265,279,540 元, 26,527,954 股(普通股) 2.每股面額 10 元,分次發行。 3.特別股部分: 0 股 (七)權利分派基準日: 100 年07 月31 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100 年07 月26 日 (八)增資計劃/用途: 本案增資之36,103,240 元,主要在充實營運資金,提升本公司之生產能力。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 100 年07 月26 日 16 時30 分 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宏遠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過戶機構地址: 台北市信義路4 段236 號3 樓 辦理過戶機構電話: 02-7719-8899 (三)辦理過戶方式: 親臨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憑) (四)其他: 1. 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發放給各股東,屆時將令行公告並 通知。 2. 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配發對象,分派金額至元為止。 本公司預計於100 年09 月15 日起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現金股利支票 予各股東。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無 八、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公司負其全 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