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26 2.發生緣由:為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並調整資本結構,擬辦理現金減資返還股本,茲訂定 民國100年9月1日為現金減資基準日,100年10月5日為現金減資換股基準日。 3.因應措施:本公司現金減資換股作業計劃如下 (1)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0年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 (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計普通股528,0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 5,280,000,000元整。 (3)本次現金減資新臺幣1,320,000,000元整,銷除已發行普通股股份132,000,000股, 每股退還現金新臺幣2.5元,用以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並調整資本結構;依公司法第168 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5%。 (4)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396,000,000股,每股金額10元,計新臺幣3,960,000,000元 整。 (5)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 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750股(即每仟股減少250股);減資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減 資換股基準日起五日內洽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自行合併拼湊至整股,逾期辦理或拼湊仍 不足一股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6)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a)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0年10月5日。 (b)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至100年10月20日止停止辦理 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0年9月30日。 (c)新股票換發暨現金減資股款退還發放日為100年10月21日。 (d)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7)換發程序及手續: (a)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之申請書及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 新股票。 (b)已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本公司寄送之換發通知書、原留印鑑於100年10月 21日起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換發。 (c)未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交易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原留印鑑於100年10月21日起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先辦理換票並 予過戶。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0年5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793號函申報生效在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