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30 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及99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0年及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 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 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 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 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 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 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 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 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 當表達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及99年6月30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100年及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 流量。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及99年上半年度分別 發生營運利益新台幣2,494,221仟元及營運虧損新台幣520,415 仟元,截至民國100年及99年6月30日止,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 額分別達新台幣2,260,740仟元及7,161,555仟元。另展茂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因營運資金不足,對償還金融機構本息及供應商 貨款產生重大困難,截至民國100年6月30日止仍依公司法相關 規定進行重整程序。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敘明所 採行之對策,惟其能否繼續經營,仍需視重整計畫未來能否有 效執行,暨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故其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 大疑慮。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 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四(五)(六)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 年間,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徵得重整監督人許可,將其部分 機器設備予以處分;另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展茂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間,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徵得重整監 督人許可,擬將其部分廠房予以處分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如 財務報表四(十三)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9月起依重整計畫執行部份重整債權清償。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