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14 2.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未來營運資金需求並強化財務結構,並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 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預計18,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6 項規 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並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2次辦理, 相關說明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 股淨值之八成,依訂價原則及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淨值試算之私募價格不低於 10.39元,惟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並依訂價原則訂定私募價格。 (2)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特定人之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擬以策略性投資人 為優先,其相關資格由董事會審查之。因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 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 蔣憲隆(本公司董事長)、周行(本公司副董事長)、沈品秀(本公司董事) 、 呂超英 (本公司董事) 、高正新(本公司董事) 、張啟忠(本公司監察人) 、 郭玉玲(本公司監察人) 、徐陳平(本公司總經理) ,實際應募人待實際認購私募時,於私募專區中說明。 b.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本次私募之應 募人擬以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實有其必要性,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除 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協助,強化本公司客戶結構 及提升市場知名度,對未來公司營運獲利之成長及市場佔有率之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 貢獻,對股東之權益應無重大之影響。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a.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及償還銀行借款,考慮募 集資金之難易度及時效性等因素,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選擇透過私 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款項。 b.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及進度: 預計辦理次數:二次 第一次預計私募股數13,000,000 股,私募之資金用途為: 1.承接新訂單之營運週轉金 2.自動化設備投入 3.新產品開發 4.生醫產品市場推廣 5.償還銀行借款 6.因應景氣變化的衝擊 第二次預計私募股數5,000,000股,私募之資金用途為: 1.新產品開發(生醫產品認證及臨床費用) 2.生醫產品市場推廣 第一次及第二次預計達成效益: 1.提昇營收與獲利 2.強化公司競爭力 3.降低公司利息費用 4.改善財務結構。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於資金募足後三年內運用執行。 (4)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 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 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股票公開發行程序。 (5)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 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本次私募計畫之主 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 預計達成效益及進度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 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 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於不違反本 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