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處分其之分期付款買賣、融資性租賃、附條件買賣標的債權並信託移轉予資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資產證券化發行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移轉買賣價金新台幣41.54億元及次順位有價證券新台幣846,229,118元。 2.事實發生日:100/11/24~100/11/2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共計648筆之標的債權,交易總金額為新台幣5,000,229,118 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與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前述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融資性租賃及分期付款買賣債權,部分債權有附隨移轉擔保物權及利益如:動產抵押權、二順位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履約保證金。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處分利益為新台幣9,472仟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受託機構一次給付全部買賣價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並須就不適格之信託債權,負買回責任。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本次交易之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依學者李存修教授出具之公平價值評估報告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會計師覆核意見書。本次交易之決策單位:依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並經其董事會核准。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有價證券投資佔100.09財報總資產之比例: 2.81% 有價證券投資佔100.09股東權益之比例:24.94% 營運資金:9,749,262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藉由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並於循環轉讓期間內繼續信託移轉資產再取得價金,使其得以取得穩定之營運資金及有效增加金融機構以外之資金額度,以達多元籌資目的及活化資產之用途。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 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