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1/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為使債券期末資產成本的表達貼近資產負債表日市場價格,且使已 實現及未實現損益之結轉更能反映經濟實質,提供合理管理資訊。經主管機關核准自 101年1月1日起將債券交易成本計算方法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巳於100年8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債券交易成本計算方法案。 (2)、如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債券交易成本,對101年損益表之期初會計原則變動影響 數預計為180仟元。 (3)、本案會計師複核意見如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吳麟)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台灣)銀行)預計自民國101年度起 針對債券投資之成本計算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此項會計原則變動經本會計 師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 一、經取得花旗(台灣)銀行編製之變更債券帳務會計處理原則提案,其會計原則變動 之原因係該公司債券交易系統更換,故將債券投資出售時原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及 處分損益,改為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二、花旗(台灣)銀行以100年6月30日為基準日,預計至100年12月31日改採用先進先出 法產生股東權益借方調整項目(稅後)180仟元,及在損益表認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 數(稅後)180仟元。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成本及損益應能合理反映投資成本及損益 ,並使資產負債表日之帳列債券投資成本更貼近市場價格,以更加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及經營結果。 三、依上述資料,本會計師認為花旗(台灣)銀行變更債券之會計處理應屬合理,惟因 預估與實際情形可能不同,致預計與實際之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有所不同,併此 敘明。 (4)、本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金管銀外字第10000402590號 函核准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