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序號:1 主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現金增資股票發放日期公告。 公告內容: (一)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丙種特別股1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共新台幣1,250,000,000元。 本次現金增資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26日金管保 財字第10002516340號函核准在案。 (二)增資發行股票訂於100年12月19日(星期一)開始發放。 (三)玆將新股發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股息年率為1.86%,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 (2)分配不足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次於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優先補 足。遞延之股息均不加計利息。 (3)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或撥充資本之分派。 (4)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受益 人、其它一般債權人及甲種、乙種特別股;但以不超過原實際發行金額為 限。 (5)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於丙種 特別股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6)現金發行新股時,有與普通股股東及甲種、乙種特別股股東相同之新股優 先認購權。 (7)若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時,應遞延 股息及本金之支付,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加計利息。 (8)丙種特別股不得轉換為普通股。自發行日起滿七年到期。期滿時本公司依 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或不可 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丙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份時,其未收回丙 種特別股,其權利仍依上述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為止。其股息 亦按原年率以實際延展期間計算,不得損及丙種特別股股東按照本公司章 程所既有之權利。 (9)丙種特別股不具賣回權,發行屆滿五年時,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後, 依法執行贖回權。 (10)股票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