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序號: 1二、主旨: 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配發現金股利公告三、依據: 99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並經99年7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分派除權除息基準日案。
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 99年08月30日 至 99年09月03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公告事項: (一)年度: 99 第 1 次除權/除息 (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 ⊙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 額 定: 50,000,000 股、金額: 500,000,0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 股): 26,610,446 股、金額: 266,104,46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已完成變更登記: 26,610,446 股、金額: 266,104,46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 於2009年7月30日訂立,2010年3月26日第一次修訂。
(四)本次增資總額: ⊙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 *(有償)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特別股 : 0 股,每股認購金額: 0.00 元/股 其中 a.公開承銷: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b.員工認購: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c.原股東認購: 0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0.00 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 ,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 *(不含員工紅利轉增資)盈餘轉增資: 1,330,522.0 股 *資本公積轉增資: 0.0 股 *員工紅利轉增資: 112,934 股,佔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7.8 % *共計 1,443,456 股,金額: 14,434,560 元 *其他應公告事項(如員工紅利對盈餘及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之說明): 員工紅利對盈餘及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五)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0.50000000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50.00000000 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 0.00000000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0.00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0.00000000 股 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0.50000000 元,現金股利總額 13,305,223 元 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員工現金紅利總金額: 0 元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本公司計持有庫藏股 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計普通股 26,610,446 股(含未變更之轉換公司債轉換或因認股權行使而發行之普通股 0 股),特別股 0 股。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 股東可自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拼湊成整股之登記。*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99年06月25日 股東會通過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280,539,020 元, 28,053,902 股(普通股) 2.每股面額 10 元,分次發行。 3.特別股部分: 0 股 (七)權利分派基準日: 99年09月03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 99年08月26日 (八)增資計劃/用途: 強化財務結構,增強公司整體競爭力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 99年08月29日 17時00分 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機構地址: 台北市許昌街17號2樓辦理過戶機構電話: (02)2361-1300(三)辦理過戶方式: 因8月29日適逢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欲現場辦理過戶者
務請於8月27日下午5時前(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逕洽富邦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許昌街17號2樓)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1.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99年9月16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
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2.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配發
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股東亦可自配股基準日起
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登記,逾期未拼湊者視同放
棄,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八、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ky繁葵公司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公司負其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