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寬頻與台灣固網的服務標章之爭,台灣固網再下一城!繼商 標敗訴之後,台灣寬頻要求撤銷台灣固網使用「台灣寬頻網 net & a設計圖」也敗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 台灣固網的「台灣寬頻網net & a設計圖」服務標章可以 繼續使用。 台灣固網公司90年5月以「台灣寬頻網net & a設計圖 」服務標章申請註冊使用於電話傳輸、電信加值網路傳輸等服務 獲准,但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台灣寬頻)認為,「台灣寬頻 網」與台灣寬頻的特取部分「台灣寬頻」相同,容易造成交易上 的混淆,要求撤銷。 台灣固網反駁,服務標章中「net & a設計圖」才是主要 部分,中文部分「台灣寬頻網」在底部約占五分之一,比例甚微 ,且已聲明不專用,不足以影響商標近似的判斷。 原審法官認為,雖然報章報紙、發票等資料都以「台灣寬頻」代 替「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但仔細觀察,都只是作為「簡稱 」,並非作為服務標章使用。 此外,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的登記營業項目中並無通訊顧問業 ,因此公司名稱的營業說明是「顧問」,而非「通訊顧問」,判 斷特取部分為「台灣寬頻通訊」,與「台灣寬頻網」有別。 台灣寬頻不服上訴,舉證其實際上從事通訊顧問業務,堅持特取 部分應為「台灣寬頻」。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查,支持台灣寬頻看法,還原台灣寬頻的 特取部分為「台灣寬頻」。不過,合議庭強調,「台灣寬頻」四 字指定使用在電話傳輸、電信加值網路傳輸等服務,屬於說明性 文字,不具識別性,因此還是不能單獨主張商標專用權。 加上商標審查須觀察整體文字圖樣,不應把「台灣寬頻」與「網 」分開解釋,因此合議庭認為「台灣寬頻」與「台灣寬頻網」有 「網」字之差,並非完全相同,雖然與原審見解有異,但不影響 到原判決結果。 【摘錄經濟a1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