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3,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若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訂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應市場價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較公開募集迅速簡便,再者考量降低籌資 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轉讓。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新股,擬請本次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得自本次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2)本次私募新股之各項事宜,若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及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3)本公司預計召開股東會日期:102/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