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公司接獲通知供應商東莞橫瀝永鴻電子五金廠與聯德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等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案已將本公司追加為被告,就此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1.事實發生日:96/12/24 2.公司名稱: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之供應商東莞橫瀝永鴻電子五金廠(以下簡稱永鴻五金廠)委託基礎 法律事務所律師發函,指稱該廠與本公司間有美金2,408,912.74元貨款未付之爭議, 並向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公司追加為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案之被告 情事。關於前開主張本公司說明如下: 本公司銷售之電源供應器於95年5月經終端客戶檢驗出產品之零件含有禁用物質六價鉻 ,遂要求退貨,導致本公司遭受重工費、運費及其客戶求償之損失合計美金1,292仟元 ,經本公司追查係供應商嘉尼公司之開關及永鴻五金廠之pfc choke等零件含有六價鉻 之品質瑕疵所致,本公司遂於95年8月與上述二家供應商簽訂「供應商品質問題賠償協 議書」,惟事後嘉尼公司及永鴻五金廠對應賠償金額均有異議,故提起訴訟,其中嘉 尼公司已達成和解,同意賠償本公司新台幣20,000仟元,永鴻五金廠方面則在未通知 本公司情形下將債權分別轉讓給愛利生投資公司、永豐銀行及富邦銀行,致本公司無 法判斷應將貨款支付予何者,為維護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故予以暫停支付貨款,永鴻 五金廠則分別於96年6月12日及96年11月1日向本公之子孫公司聯德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貝里斯萬智有限公司、東莞石碣聯德電子廠及聯德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 求支付貨款美金1,762仟元及人民幣5,341仟元,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96年11月 19日則以本公司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為由將本公司追加為被告,並通知本公司應於2008年 1月15日參加訴訟。 6.因應措施:針對此訴訟事件,本公司自96年6月起已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說明,並 於96年上半年度及96年前三季財務報告及初次申請上市公開說明書等資料揭露此訴訟案 情事。此外,本公司帳上業已提列對永鴻五金廠之應付帳款78,167仟元及認列進貨成本 ,另本公司發生之重工費、運費等及支付客戶之損失亦已入帳,故最大或有損失為此訴 訟案永鴻五金廠請求支付之違約金人民幣280仟元、貨款逾期利息費用及訴訟費用,經評 估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應無重大影響。另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公司將委由律師進 行訴訟,並將依訴訟判決結果支付貨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