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8/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提交董事 會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43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43,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發行 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 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 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現金股利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四)因前述各項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 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 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 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 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 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