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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群企業:公告本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通過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 |
201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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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通過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以清償重整債權。
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1)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該裁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確定辦理之。(2)本公司為依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執行清償重整債權,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股數擬以不超過13,398,500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私募總金額為新台幣133,985,000元,於民國103年2月10日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二年內預計一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清償重整債權,使本公司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a)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公司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為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書辦理之。(b))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本公司本次特定人選定方式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書中之無擔保重整債權人hotlink corporation及fullsystem limited為本次私募特定人。(c)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執行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惟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增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完成。爰擬透過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以達到迅速執行重整計畫以清償重整債權,將可使公司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3)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始得自由轉讓。(4)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金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產生效益,未來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及其他未盡事宜,提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於適當時機依據法規全權處理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