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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鼎先進: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2015/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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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07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普通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服務年資與績效條件皆達成者。績效條件依據公司財務業績考核和個 人工作績效考核。公司財務業績考核依個人對公司所創造營收為指標,個人工作 績效考核則按公司績效考核辦法辦理。 (一)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對公司所創造整體營 收與個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可既得股份比例:最高為50%。 (二)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對公司所創造整體營 收與個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可既得股份比例:最高50%。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並予以註銷。 (二)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因下列原因外,其 餘皆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既 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既得期間之 限制,由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三)留職停薪:遇員工辦理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期間如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配股權利;如有未達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期間屆滿未 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 (四)遇員工辦理退休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 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被資遣生效日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六)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轉調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 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購股份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由董事長核訂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6,104,355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比率為3.83%,以104年7月31日(含)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19.818元計算,設算每 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19.818元,三年合計總數約19,800千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上述各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為 新台幣0.063元、0.379元及0.316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 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 之集保帳戶。 (二)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得為認股之員 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授與約定書、交付信託 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授與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三)稅捐: 1.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 理。 2.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須繳納證券 交易稅,則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 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 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