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a14版 2.報導日期:101/08/09 3.報導內容:台灣大車隊96年3月接收原新竹「金立」計程車隊, 成立新竹分公司,原金立負責人戴賢金仍任顧問且可參與拆帳, 但戴認為台灣大車隊透過做假帳、更改向運將的收費名目, 使他利益受損,控告台灣大車隊違約, 台北地院昨判決台灣大車隊應賠償戴賢金500萬元違約金。可上訴。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對於媒體報導本公司透過做假帳等 敘述內容澄清說明如下:本公司查98年2月24日之起訴狀內容, 訴訟對造人戴賢金係認為本公司故意違約,而濫起訴訟,藉以拒 付5萬元顧問費及隊員服務費拆帳費用,爰認為本公司違背協議書, 故請求本公司賠償違約金五百萬元。就上述訴訟緣由,並無報導內 容所稱:「但戴認為台灣大車隊透過做假帳……,使他利益受損」 之情形,故報導內容尚無任何依據。 6.因應措施: 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訴訟判決內容, 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