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及相關法令規定選定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5,000,000股為限。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二 次辦理。每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 之每股淨值。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 二.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本次私 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 出其流動性受限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一.因本公司將以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合作,經由產品技術交流、擴大市場等效益,快速 將本公司新產品導入市場,並提高本公司獲利,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該 籌資具有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另本公司預計辦理現金 增資及私募普通股,其中現金增資股數為2,000仟股,私募普通股股數為5,000仟股,於 完成現金增資及私募普通股後,實收資本額將達286,928,249元,私募股數僅佔實收資本 額 17.43%。本次預計於額度內分2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期能引進不同之策略性投資人之 機會,儘可能分散本次私募案之認購對象,可進一步降低因本次私募而發生經營權變動 之機率。未來本公司尋找策略性投資人時亦會事先與應募人協商,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 變動為原則,故本次引進之私募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 二.本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案,主要係為了引進互相合作之策略性投資人,借助拓展銷售市 場。因led產業照明逐漸普及,本公司為了保有競爭力,增加對產品品質及技術之穩定度 ,爭取較佳、較快之交易條件及切入市場之速度,並擴大產品市場規模,均需要足夠資 金來支應未來發展,本公司101年4月及101年9月辦理之現金增資案,並未考量引進策略 性投資人所帶來之效益,因此當與策略性投資人協商定案後,預期營運規模將更為擴大 ,亦需要有足夠資金來支應,故本次私募案應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 一.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 之每股淨值。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 二.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本次私 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 出其流動性受限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 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因素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生時,授權 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