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特定人募集。目前尚未決定私募對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7,500仟股,自股東臨時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辦理之,每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37,5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下述參考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遷廠的因素而增購零組件設備 與桃科廠無塵室之週邊設施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本公司未來長遠的營運發展,擬引進規則性投資人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 金,可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另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 ,將更確保本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五。 參考價格之定義如下: 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發行者,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本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訂定實際定價日、實際認股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臨時 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與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於交付日起 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餘不得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實際發行辦法及發行價格、股數、發行金額、資金運用 計劃、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有關細節,及其他相關事項,包括依主 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變動而須作修正或變更者,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配合辦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