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8/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1/3/28派員稽查,發現製程氯化銨水 回收再利用未登載於廢棄物計畫書內,及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處理,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39條第1項規定,受主管機關處分事宜.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或補正 4.預估可能損失:裁處罰鍰新台幣7.2萬元整,類別累計15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規定進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2年截至發佈日,受裁罰案件累計金額2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