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 事 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 : 102年訴字第387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公司之子公司 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僱業務主管,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提起公訴,並依同法第九十二條對本公司求處罰金刑。 4.處理過程: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於102年10月2日於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網站查詢判決結果,對本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共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前項所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案經綜合評量結果,公司不再上訴。 (2).強化承案經辦專業法令之認識,並輔以法務單位協同辨識與確認。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