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16 2.公司名稱:京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102年10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1499號函核准延長三個月。 6.因應措施:就延長募集期間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分,出具承諾書如下: 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2年8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3751號函申 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14元溢價發行,並訂定102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11日 為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期間且暫訂11月12至11月13日為特定人繳款期間。惟有鑒於原 定特定人繳款期間僅有兩日,且繳款金額亦未確定,因此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又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須於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募足股款,故擬申請延長募資期間,以免違反該準則規定。若因 此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等權利受損,且就其權利受損部分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者,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負責人:劉應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