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8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 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3億50萬8378元。 4.處理過程:起訴部份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式,本公司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起訴書所載「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並未 考慮營運成本,與事實有所出入,況且本案係單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是同時 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尚有爭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