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04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新北地方法院於12月4日早上8點50分左右至總公司及彰化工廠調查, 並帶走本公司帳冊等相關資料。 (2)本公司董事長兼發言人陳文南、董事陳錫銘、董事陳瑞禮、 執行副總兼代理發言人林秀蓉於約談後, 各以新台幣50萬元、新台幣30萬元、新台幣30萬元、新台幣50萬元交保。 6.因應措施:本公司全力配合調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