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16 2.公司名稱: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換股務代理機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股務作業原委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自 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改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理,凡本公司股東自 上開日期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 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以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 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 理,電話:〈○二〉二一八一一九一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