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2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民國 (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上開請求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駁 回,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96年1月5日至 96年3月1日之股息應予給付,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部分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約一千餘萬元(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 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 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