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11/04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電視系統台宣播產品廣告內容違反法令。 3.處理過程:103年11月10日前繳納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200,000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未來在製作廣告帶時會同相關人員針對法令進行 了解,並送主管機關審核後,積極要求委播公司依主管機關核准後的廣告內容宣播,避免 再次受罰。 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北市政府於103年10月8日發文受處分人聯維有線電視(股)公司(本公 司委播電視系統台),該受處分人於103年11月4日知會本公司;所違反法令條文: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40、50、6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