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及 丙一種特別股,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新臺幣(下同) 9,945,205元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 2月26日駁回上開請求,新光產物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 10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6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