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前任負責人、環安衛部部分申報同仁、子公司(昶緣興) 員工等5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偵字第1556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偵字第522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部份環工同仁連帶昶昕公司及前負責人, 疑因96年~101年3月間之環工文書登載不實,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等, 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由理律法律事務所進行相關法律訴訟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 均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101年3月19日起由主管機關為深度稽查後, 即行嚴格規範與改善,后未再發生相關異常或疏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