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黃惠玲、吳尚飛、李香雲、林久翔、黃振峰。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6/10~107/06/0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本公司104度股東常會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