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院名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99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高估污水處理使用費 (計新臺幣41,804,980元)一案,本公司對於採樣方式有異議提起行政訴訟, 案於104/4/9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 區服務中心應退還本公司新臺幣25,082,988元。 本公司與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協議和解雙方均不再上 訴,並於104/5/22取得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判確定證明書。 4.處理過程: 委任律師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影響金額:新臺幣25,082,988元,已於104/6/17收款。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操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持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