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函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萬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三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定價日前30 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此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 (2)如依上述定價方式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本公司將視 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現階段並無減資計畫。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3)合理性:本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 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預計將各次私募資金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 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外,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 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