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6/06/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年6月26日收到桃園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函文及裁處書,以106年5月24日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本公司曾於103年9月11日向供應商買入第四類毒化物-丙烯酸丁酯,於運作前未向桃園市環保局 申請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使用.儲存),認定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5日辦理桃園市環保局核發之核可文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