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林克煌: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自然百點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張國華: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3)林煌崑:新耕(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新耕(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 (4)李宏益: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5)莊紹哲:scientech investment corp.財會主管;simple investment corp.財會主管; 自然百點股份有限公司財會主管;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財會主管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本議案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林煌崑(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林煌崑:新耕(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新耕(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新耕(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基隆路1號813室 (2)新耕(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8號整合中心2702-03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新耕(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半導體與光電設備買賣 (2)新耕(香港)有限公司:半導體與光電設備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上述公司均為本公司持股100%子公司,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