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投保中心、被 告/本公司暨其他被告、法院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02/04/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因展茂內線交易案訴請被告等應連帶賠償 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整,今投保中心對本公司之損害賠償 請求已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 4.處理過程:先依判決主文公告,待收到判決書後視原告有無上訴而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未受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