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0樓,中山區行政中心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一年度監察人財務決算表冊查核報告。 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4.本行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數額報告。 5.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提案報告。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3.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說明: (1)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以及配 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行章程部分條文。 (2)依經濟部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規定,本次股東常會決 議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中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依修訂後新章程之規定 ,本次股東常會毋須進行選任監察人相關議程。 (3)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及法院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司名稱,變更公司 名稱之討論。 4.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討論案。 5.修訂本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並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提請討論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本行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選舉。 說明: 1.配合本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本行於今年度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於本次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中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後,爰依修訂後 新章程之規定,本行將不設置、選任監察人,本次股東常會毋須進行選任監察人相 關議程。 2.本行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本行設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第三屆董事被提名人(候選人)資格於民國102年5月3日經本行 第二屆第17次董事會審議通過,謹依法交付股東常會就本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20日起至102年6月18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2年4月19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四)依公司法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欲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將於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受理股東之提名,受理提名處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 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五)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